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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模仿、二创:首个“虚拟数字人”侵权案背后行业无专业标准

2023-05-11 17:45:16来源:贝壳财经  

越来越多行业领域将虚拟偶像形象运用到企业经营中。当前虚拟数字人已涵盖影视、传媒、金融、文旅、房地产、汽车以及银行证券等多场景。机构预计2025年虚拟数字人周边市场将达6402.7亿元。

虚拟数字人。图/IC photo


(资料图)

5月7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杭州虚拟人科技创始人倪志力告诉记者,这一行业存在不少资源销售后被再次销售或复制销售的情况,市场上也有很多无版权资源在流通。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虚拟人带动周边市场规模为1866.1亿元,预计2025年为6402.7亿元。然而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有相关法律风险和问题需要从业者注意。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丹妮表示,企业在经营、制作、购买、使用虚拟数字人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商业上的问题,也应当关注其法律问题,降低相关风险。在数字人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各项权利的归属和范围,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有效保护自身成果、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

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虚拟人面临抄袭、模仿、二次创作等侵权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案情介绍,2019年10月,魔珐公司发布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相关视频。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视频,使用了魔珐公司上述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

魔珐公司诉至法院称,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杭州互联网法院称,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杭州某网络公司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丹妮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虚拟数字人虚构形象只要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即构成美术作品,虚拟外形的制作者享有该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同时对该美术形象产生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等享有相应的权利。

围绕虚拟形象美术作品的各项权利可能存在较多法律问题,比如制作方与设计团队、制作方与运营方、运营方与推广渠道在合作协议中对各项权利的归属、范围的约定,或者虚拟形象美术作品可能遇到的抄袭、模仿、二次创作等侵权争议。

叶丹妮表示,“虚拟形象美术作品的侵权问题是最常见的。以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为例,著作权人需要保护自身权益,以免因侵权导致商业利益的损失,相应地,其他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遵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获得相应授权,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认为,虚拟数字人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问题。在知识产权方面,虚拟数字人背后是软件,软件本身有著作权。同时,虚拟人是虚拟创作出来的,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因此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如果约定不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就有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另外,还可能有肖像权的问题,如果是根据真人制作,应该就会参照使用人脸,那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哪怕是公司根据自己员工的人脸去做虚拟人,员工离职之后也可能会发生相关的侵权纠纷。”

周边市场规模1866亿

行业里还未有专业标准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虚拟人核心市场规模为120.8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480.6亿元;2022年虚拟人带动周边市场规模为1866.1亿元,预计2025年为6402.7亿元。

此外,随着ChatGPT、“文心一言”的发布,基于深度学习的自然语言生成技术与虚拟人结合成为可能,AI技术将大幅提升虚拟人的语意理解能力和用户沟通能力,不同领域应用虚拟人自动化水平将得到提升,例如直播带货虚拟主播可以帮助企业实现24小时与客户无障碍沟通、销售产品。

“在网络上,我们公司发布的一些虚拟数字人相关制作流程和应用场景的视频以及文章,会被某些账号在未告知我司的情况下照搬或使用,并在视频中删除了我司的相关标识,也未标注转载来源,甚至有些账号会直接宣称为他们自身的产品、方案等。”广州虚拟动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目前,《著作权法》对于已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备案的虚拟形象权益保护还没明确标准,导致很多人不了解造成虚拟数字人侵权行为有哪些。

杭州虚拟人科技创始人倪志力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现在看到类似(上述侵权)的问题还不多,不过行业里还没有专业标准。“现在虚拟人制作价格从几十万到几百块都有,也有很多资源销售后被再次销售或复制销售的情况,另外市场上也有很多开源或无版权资源。之前电影、游戏行业有相关业内标准,现在元宇宙板块还没有。”

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注重权利归属和范围

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根据头豹研究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虚拟数字人研究白皮书》,虚拟数字人产业链上游是内容制作类、工具类和IP策划类公司,中游是虚拟人厂商、综合类/互联网技术厂商、专长类AI厂商、CG厂商和XR厂商,下游主要是企业服务、文娱等各类公司。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自然贯穿整个产业链多个环节。

叶丹妮表示,虚拟数字人在制作、经营、使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著作权法律问题;第二类是商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第三类是虚拟数字人的制作方、运营方、真人扮演者(也叫“中之人”)、设计团队、推广渠道等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具体来说,叶丹妮举例表示,对于真人驱动的虚拟数字人,“中之人”对虚拟数字人的动作、表情神态、声音对话有一定程度的贡献,可能享有相应的表演者权,围绕该权利也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虚拟形象美术作品的权属问题则是虚拟数字人最关键的问题。若因委托制作协议等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等原因产生争议,可能会影响虚拟数字人的正常开发使用,减损其商业价值。迪士尼公司最早的卡通形象“幸运兔奥斯华”就是因为与环球影城在合作中产生权属争议而折戟。”叶丹妮强调称。

为了减少虚拟数字人领域的相关法律风险,赵虎建议称,对于研发制作数字人的一方来说,要注意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外,在研发制作中,如果涉及使用他方的技术和材料,也都需要经过授权。而在肖像权方面,如果是根据某个人去做虚拟人,要注意是否得到肖像授权。同时,在获得相关授权的时候,也要注意有没有取得一些转授权的权利,以及使用边界的问题,“比如我根据某人的肖像授权制作这个虚拟人,他授权给我,那我有没有再给别人使用的权利。”对于购买方来说没,在购买时也要约定清楚如果产生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在经营、制作、购买、使用虚拟数字人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商业上的问题,也应当关注其法律问题,降低相关风险。”叶丹妮建议,在数字人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各项权利的归属和范围,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有效保护自身成果、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在数字人的经营过程中,应关注业务合作中的法律风险,对具有IP价值的数字人,重点关注在商业代言、影视开发、游戏开发、周边衍生品开发等合作中需要明确授权的类型、范围、期限等事项,同时加强对“中之人”的管理,避免因其不当言行引发的经营风险;在数字人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 徐超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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